2013年2月27日,新當選的2987名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單公布,其中婦女代表699名,佔代表總數的23.4%。多年來,在我國人大代表選舉中,均強調要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且要達到一定的比例要求。人大代表為何要強調女性代表的比例?選舉實踐中又如何保障女性代表的比例?換言之,人大代表規定女性比例的價值何在,實現的可能何在?
男女平等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是人類走向成熟后的議題,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正如馬克思所言,婦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人類社會進步的尺度。隨著社會的進化和理念的更新,女性開始主張在政治、經濟和社會中的地位。當這種認識被普遍接受時,制度上的安排也必然發生變化。
根據聯合國的有關研究,任何一個群體的代表在決策層達到 30%以上,才可能對公共政策產生實際影響力。這一主張在國際社會引起了很大反響,許多國家開始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婦女參政。1997年各國議會聯盟發表的《新德裡宣言》,號召各國政黨、國家與議會機構要為女性保留席位,認為“比例代表制”最能保障女性進入各級決策層。據統計,目前世界上已有58個國家通過憲法修正案或選舉法,在議會選舉中引入性別配額制或比例代表制,以便形成性別平衡的立法機構,從而保証女性的聲音也能在決策層得以表達。
我國人大代表選舉中女性比例提高的可能,同樣在於性別配額制的運用。中國共產黨從成立之日起,就重視婦女的解放和政治參與。早在 1933年,中央蘇區就要求蘇維埃代表達到25%的女性比例。新中國成立后,我國也一直注重婦女參政問題。七屆全國人大在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開始對女性代表比例作出“不低於上屆比例”的原則性規定。與此同時,我國開始立法保障女性代表比例。1992年通過並於2005年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1995年我國在修改《選舉法》時,重申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專門在第六條增加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與法律相配套,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也都強調了人大代表中婦女應當佔有一定的比例。
實踐中,在選舉開始前,中央和地方會進一步對代表結構做出具體的比例要求。2011年至2012年進行的全國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中央文件就明確要求,在換屆選舉中要優化代表結構,保証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的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婦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屆有所上升,黨政干部擔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屆有所降低,也就是“兩升一降”。雖然選舉實踐中,具體升到什麼程度,降到什麼程度,比例難以把握,而且,升降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