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防范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的基本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一制度設計,就在於與控訴方形成一種訴訟對抗關系,防止對犯罪的指控成為一種潛在的犯罪認定。我國法律對公訴機關雖然也作出了要重視無罪、罪輕証據的規定,但公訴機關的追訴性質,在本能上肯定是更為關注有罪、罪重的事實和証據,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現代的訴訟構造,為防止一邊倒,通過立法安排了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了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從防范冤假錯案角度而言,推而廣之,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現在出現了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律師不與公訴人對抗,反而同主持庭審的法官進行對抗,甚至演變成了“對手”,律師要“死磕”法官,社會上有人說現在的律師與法官關系是“像霧像雨又像風”,深層原因在哪裡?要進行深入分析。個別律師不遵守規則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題大做、反應過度的問題?思想深處有無輕視刑事辯護、不尊重律師依法履職的問題?工作關系上有無存在重視法檢配合而忽視發揮律師作用的問題?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則和公正的立場?對此,我們必須認真進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認識到,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一員,是人民法院的同盟軍,是實現公正審判、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的無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對個別律師違規發難、無理“鬧庭”的問題,可採取一事一議、就事論事方式,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也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進行通報,請他們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將這種情況輕易擴大為對整個律師群體的偏見,要充分相信絕大多數律師是具備良好職業素養的,是理性、客觀、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應當依靠的重要力量。
第五,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防范冤假錯案。我們已經進入21世紀,科技發展進步日新月異,光學技術、生物技術、電子技術、納米技術、基因技術已得到普遍應用。眾所周知,科技的應用,最快的是兩個領域:軍事行動和打擊犯罪。關鍵是我們敢不敢用、會不會用。無論是傳統科技還是現代科技,本身都有一個科學使用的問題,既要敢於使用,又要善於使用,既要作為重要的認識手段,又不能盲信盲從。比如DNA鑒定,上世紀90年代初,200個人左右就有一個人的DNA可能吻合,而現在的吻合度已達到4萬億分之一,說明科技本身也是在不斷發展進步的。在美國1989年“中央公園慢跑者”案件中,一位女銀行家在慢跑通過曼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