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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

(2014年11月25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17:09   来源:新疆日报

四、紧紧围绕法治社会建设推进依法治疆,着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将法治建设融入各项创建活动之中,丰富内涵和形式,提高各地各部门法治化管理水平。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维护民族团结、推进“去极端化”、打击暴力恐怖等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群体、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

建设功能齐全的法律服务体系。发展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定期为基层及边远县乡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口联系,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律师法律服务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调解委员会、进协会等各类组织。探索建立公证提前介入政府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所建设,发挥司法所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健全完善依法维权机制。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各族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积极推进阳光信访,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社会矛盾滚动排查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积极推动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或工作窗口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在基层派出所“治调对接”的有机衔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增强基层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基层党组织能够有效组织、带领干部群众维护一方稳定、建设一方和谐、推动一方发展。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做强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开展下基层活动。

五、坚持立足区情,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在党委领导下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地方立法起草、协调、审议机制和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征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意见制度,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推进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完善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健全优化现行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律师、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和制度化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法规规章草案表决程序,重要条款可实行单独表决。

依法行使自治区地方立法权。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用足用好《立法法》赋予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依法行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及时制定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把握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的事权分工,确保地方立法符合实际、紧扣需要,不断完善与新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